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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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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名称:QINGHA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QHAEC。

第二条 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青海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制定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积极反映会员诉求,推动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培育和发展青海工程咨询市场,严格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青海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发展改革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接受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2、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和委托,参与拟定工程咨询行业地方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等研究制定。协助承担青海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对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成功的会员单位进行执业检查和动态监督管理。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对申报乙级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价工作。开展全省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初审及试后登记等工作。

3、组织青海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青海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评审工作以及行业内的表彰奖励活动。推动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学习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咨询法规性文件、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制定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并推动执行。

5、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的道德规范,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声誉。

6、组织交流和推广优秀的工程咨询项目案例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成果、举办有关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推动工程咨询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工程咨询行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办好“青海工程咨询网”,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8、按照国家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有关规定,代表青海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考察交流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同国内外有关组织签订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信息等交流与合作协议、协定。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青海工程咨询行业参与相关争端调查,协调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有争议的问题、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真实意见和合理要求。

10、发挥行业监督职能,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协同有关方面依法进行处理。

11、组织完成政府及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凡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青海工程咨询行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3、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2、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和相关资料;

4、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享有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申报权;

6、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7、许可使用本协会的会标;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

2、遵守《青海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3、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5、个人会员每两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工作报告;

6、按本协会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7、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3、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4、审议和批准协会经费执行情况报告、会费收取标准及会员管理办法;

5、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省工程咨询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十九条的第1、2、4、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协助开展专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名,按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及部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各实体机构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岗位,应由原所在单位在30天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继任者顺延履行职责,协会秘书处按章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2、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3、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4、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5、本协会举办各种服务活动的收入;

6、银行存款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会费交纳暂行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其他非法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4日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