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名称: QINGHA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QHAEC。
第二条 青海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青海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积极反映会员诉求,推动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培育和发展青海工程咨询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青海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二)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拟定工程咨询行业地方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指南、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参与行业管理、资信评价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执业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咨询业务中的水平评价、技术成果评定等的等级评定。推动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学习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的道德规范,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声誉。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优秀的工程咨询项目案例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成果、举办有关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推动工程咨询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咨询行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按照国家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有关规定,代表青海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考察交流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同国内外有关组织签订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信息等交流与合作协议、协定。
(八)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或配合有关方面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有关问题、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合理要求。
(九)发挥行业监督职能,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违规执业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协同有关方面依法进行处理。
(十)组织完成政府及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程咨询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青海工程咨询行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免费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和相关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省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申报权;
(六)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许可使用本协会的会标;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青海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按本协会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八)对本协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代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并为行业或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三)在工程咨询领域有影响,在本专业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
(四)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提名,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在30日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继任者顺延履行职责,协会秘书处按章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协会业务领域;
(三)会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及本协会工作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协会自身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青海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独立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专人保管。公章、财务章保管在机要室处,法人章保管在财务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正式党员满3人成立党组织,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7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